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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自國外轉來台灣地區觀光:
•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,申請書及應備文件,向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
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,並已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
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)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(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),代為申請許
可。
•旅居國外未滿4年,已取得當地國籍者,準用本須知辦理。
2.旅居國外大陸人士:
•旅居國外、香港或澳門者,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
他經政府授權機構(以下簡稱駐外館處)審查註記後將申請書原封不動,寄交經交通部觀
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,並已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
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)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(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),
代為申請許可。
•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,除國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,
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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