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業及商務人士來台 觀光人士來台
商務人士來台 專業人士來台  
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
送件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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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來台類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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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事項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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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台注意事項
 入台注意事項



•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。
•除出生地為福建省、河北省旅客,其餘不分任何籍貫省份目前均可辦理。
•臺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,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,每團人數限7人以上,不足7人之團
 體,不得送件,入境台灣時團體人數不足5人,禁止整團入境。(旅居國外、香港或澳門者
 除外)入台後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保證金每人為人民幣伍萬元整。
•申請書之申請人親友狀況欄位在台親屬欄位無填寫,來台後不准予脫隊拜訪親友。
•申請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(以下簡稱竹科)行程,應載明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,並檢附
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(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)同意文件。臺灣地區旅行社於交通部觀光局
 電腦管考系統中登錄竹科行程資料時,統一以「新竹科學園區」名稱登錄。
•申請來臺觀光行程,如未列參觀竹科,經移民署許可後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•申請來臺觀光,已列參觀竹科行程者,經移民署許可後,如須變更參觀日期,應於原訂行程
 3日前向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,並循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機制,通報行程變更。
•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,不得擅自脫團。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
 定之事由、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,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,填妥拜訪人姓名、單位、
 地址、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,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。違反規定者,治安機關
 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。
•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許可;已許可者,得撤銷
 或廢止其許可,並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:
 -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。
 - 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。
 - 現在中共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。
 -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、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。
 - 近5年曾有犯罪紀錄者。
 - 最近5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。
 - 最近3年曾逾期停留者。
 - 最近3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來臺,經不予許可或撤銷、廢止許可者。
 - 最近5年曾來臺觀光,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。
 - 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。
 - 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。但帶團來臺之領隊,不在此限。
 - 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本辦法第5條之最低限額者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者。
 - 經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。(自國外來臺者,當日未隨團入境,次日即註銷)
•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,於抵達機場、港口之際,查驗單位應查驗許可來臺
 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證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禁止其入境;並通知移民署廢止其許可
 及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:
 - 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。
 - 持用不法取得、偽造、變造之證照者。
 - 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。
 - 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。
 - 攜帶違禁物者。
 -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、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。
 - 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。
 -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,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臺者。


 
 
 
 
   
   
  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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